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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水管年之後再修法

這麼長一篇說法,在場媒體差點都轉不過彎來,其實就是年初、年末監察院兩度糾正案文中早就述明的,不論是當選人資格或遴選程序,既然是「見仁見智」,就不是「明顯重大通馬桶瑕疵」(遑論違法),當然就應該依遴委會決定聘任;這個論點,一點也不特殊,就在台大案之前的陽明大學校長案,情狀完全相同,校長當選人同樣兼獨董且未申明,甚至還有副教通馬桶授「準同教授」的資格爭議,但教育部回函監察院就以大學法排除行政程序法,尊重遴委會的決議。教育部若對兩所國立大學持有公心,就不該發生處置失衡之事,讓人心如此不服!通水管而這也是大學法修正的重要精神。早在一九九四年以前,國立大學校長係政府直接派任;一九九四年到二00五年修法之後,由學校組遴委會選出二到三人報部圈選;二00五通水管年之後再修法,學校遴選一人報部聘任,教育部不再有圈選權,原因很簡單,政治化的惡質選風侵入校園,政治正確的選擇壓到大學自治,最高票的人選往往送到教育部之後落選,不通水管不遺憾的說,此一爭議正是在民進黨第一次執政的扁政府發生,最後修法讓教育部派代表參與學校遴選,選出一人直接報部,當時的教育部長杜正勝說得十分清楚「:以後學校的遴選通水管委員會,要完全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以後會權責分明。」葉俊榮反覆著眼於「制度」,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是否出了問題?記者會中他直言,不只台大,而通水管是「好多大學」都發生爭議,此言不虛,台大和陽明是屬於教育部從頭就參與的遴選(有三席教育部代表為遴委),其他私校校長遴選爭議比台大、陽明更嚴重,甚至鬧雙包,重點是通馬桶制度檢討能不能溯及已當選的校長?如果可以,那就得一起溯及,比方說陽明也得重新遴選;從法治原則而言,當然是不能溯及既往,不論大學校長遴選要怎麼改,教育部要不要重新通水管把權力(政治)的手伸進校園?可以討論,就是不能破壞既有的遊戲規則。陽明同樣要檢討,公平終於有了起步葉俊榮這場可能兩面不討好的記者會,有一點必須肯定,通水管終於公平的站在了「制度面」,雖然?了台大遴委會四十分鐘,最後表示勉予核定,還要求台大三個月之內提出檢討報告,他也沒忘記不斷被端出來與台大相提並論的陽明大學校長遴通水管選案,照他的說法,教育部同時也要求陽明大學提出檢討報告,至於教育部會不會對兩所大學的檢討報告分別對待,其能以觀後效,但至少沒再另眼看台大,給予「差別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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