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也有類似冷卻期的規定,但是幾乎沒有發揮任何實質的作用。工會甚至在冷卻期間繼續運作,但是有任何辦法制裁嗎?勞通水管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通水管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但實務運作上,看來在困難重重!由華航、長榮接連通馬桶罷工影響社會大眾之事件,凸顯出交通部雖提出緊急應變措施當護身符,但仍暴露出航空界罷工事件危機處理機制未常態化、永續化通馬桶模組化與制度化。由於我國航空罷工處理機制尚未成熟,法制面是否可考慮建立一個「勞方、資方、官方」標準作業流程機制(例如通水管有人建議由政府基於社會公益出面,要求勞、資、官三方按月提撥有關罷工乘客受損及因應航空從業人員訴求準備金,打造出一個永通馬桶續經營的「勞、資、官罷工事件三贏模式」)。或許有業界認為長榮為民營公司,與華航相比,交通部能施加之壓力較小,通馬桶主管機關不可能毫無影響力,各方如何在輿論戰及法律戰上角力,將關係著此次罷工時間之長短!有謂罷工的關鍵在於「勞方爭利」通水管、「資方讓利」、「政府調利」,若能在確保旅客權益的大前提下,別再提什麼若有必要由國防部出動軍機提供各種必要協助等不切通馬桶實際之說法,而是朝減緩勞方遭剝削的無奈、舒緩資方的成本壓力、減輕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耗損,創造多方共利共榮才是上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