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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馬桶十萬元以下罰鍰 [打印本頁]

作者: b987117    時間: 2019-7-14 19:44     標題: 通馬桶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實踐總統蔡英文因應「習五條」提出的「民主防護網」,立院由民進黨團主導,在剛結束的會期通過「國安五法」。但蔡英文在七月五日再拋出中共代理人修法,民進黨團擬定的《兩通馬桶岸人民關係條例》三十三條相關修正草案也曝光。草案用語有空白授權行政之虞草案禁止台灣人民、團體及機構等,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相關團體或其派遣人的通水管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並禁止與上述中國相關單位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也禁止出席或參加其所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通水管會議,「發表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若違反上述規定者,草案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通水管疑」台灣人民、團體為中國方面代理人,應通知有關人士到場詢問,必要時得命提出相關資料。若受詢問人未到場、無正當理由不答覆、為虛偽陳述,或拒絕提出相關資料,處十萬元以上、通馬桶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要求代表外國利益者登記近期修正的國安五法(見表),除了對既有規定加重管制、罰則,新增條文也有明確定義。但針對此次《兩岸通馬桶民關係條例》草案新增條文,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王智盛向《新新聞》表示,包括「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政治宣傳」及「發表國家安全的決議、聲明」等用語,未基於法律保留通水管則清楚解釋,恐有空白授權行政的疑慮。「何謂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太過抽象模糊。」律師林育杉也接受媒體採訪認為,這牽涉限制言論自由,大法官早已多通馬桶次釋憲,法律違反明確性原則違憲。美國與澳洲則採取另一條立法路徑,即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大異其趣。美國在一九三八年就通過《外國通水管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當時主要因應納粹以及後來蘇聯等境外勢力。FARA規範具政治或准政治身分,而通馬桶代表外國利益的代理人,必須向政府登記,並公開揭露,每半年就要更新資訊;澳洲為因應中國銳實力,也在去年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化計畫法》(FITS),一樣採取登記揭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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